附件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2016〕81 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實施、監管等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本規定所稱排污單位特指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
第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并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 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 制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
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h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
第二章 排污許可證內容
第九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 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十條 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 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
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第十一條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二)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
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第三章 申請與核發
第十三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部確定的期限等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
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 5 日。對實
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 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二)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權限的機關。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梢援攬龈恼?, 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 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
第十九條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可開展現場核查。
(一)不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二)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三)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四)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五)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六)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七)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核發機關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核發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須向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并申請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
核發機關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十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核發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書面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
(二)第十條中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二十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改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后,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二十日內。
(四)國家或地方實施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機關應主動通知排污單位進行變更,排污單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內申請變更。
(五)政府相關文件或與其他企業達成協議,進行區域替代實現減量排放的,應在文件或協議規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
(六)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排污單位應當書面承諾對變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執行變更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變更的,在副本中載明變更內容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發生第二十條第一項變更的,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變更決定,并換發排污許可證正本。發生其他變更的,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變更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向原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核發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提交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交回被損毀的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后十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 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 排污許可證自發證之日起生效。按本規定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十條 禁止涂改、偽造排污許可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排污許可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實施與監管
第三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
(二)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規定的最新環境保護要求等。
(三)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
(四)按規范進行臺賬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
(五)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
臺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
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監管執法,檢查許可事項的落實情況,審核排污單位臺賬記錄和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
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排污單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以及環保誠信度高、無違法違規記錄的排污單位,可減少檢查頻次。
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應記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排污單位的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具有核發權限的下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對違規發放的排污許可證,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撤銷許可,并責令改正;對于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撤銷違規發放的排污許可證并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核發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排污單位應及時公開信息,暢通與公眾溝通的渠道, 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對調查結果予以反饋,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之外,排污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公開排污許可監督管理和執法信息。
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當公布排污許可的管理服務指南和相關配套文件。管理服務指南應當列明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所需的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核要求等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仍然有效。原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數據,獲取排污許可證編碼。
對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和本規定,向具有核發權限的機關申請核發排污
許可證。
附:1.承諾書(樣本)
2.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
3. 排污許可證(樣本)
附 1
承 諾 書
(樣 本)
XX 環境保護局:
我單位已了解《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知曉本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我單位對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我單位將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規范運行管理、運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我單位一旦發現排放行為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將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我單位將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
特此承諾。
單位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附 2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試 行)
(首次申請□延續□變更□)
單位名稱: 注冊地址: 行業類別:
生產經營場所地址: 組織機構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一、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表 1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表
單位名稱 |
自動生成 |
注冊地址 |
自動生成 |
||||
生產經營場所地址 |
自動生成 |
郵政編碼(1) |
|
||||
行業類別 |
自動生成 |
是否投產(2)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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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產日期(3) |
年月日 |
|
|
||||
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度(4) |
o |
′ |
″ |
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緯度 (5) |
|
o |
′ ″ |
組織機構代碼 |
自動生成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自動生成 |
||||
技術負責人 |
自動生成 |
聯系電話 |
自動生成 |
||||
所在地是否屬于重點區域(6) |
□是 □否 |
|
|
||||
是否有環評批復文件(7) |
□是 □否 |
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 (備案編號) |
|
||||
…… |
…… |
||||||
是否有竣工環保驗收批復文件(8) |
□是 □否 |
“三同時”驗收批復文件文號 |
|
||||
…… |
…… |
||||||
是否有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9) |
□是 □否 |
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 |
|
||||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 (10) |
□是 □否 |
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 |
|
||||
二氧化硫總量指標 (t/a) |
|
氮 氧 化 物 總 量 指 標 (t/a) |
|
||||
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 |
|
氨氮總量指標(t/a) |
|
||||
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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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1)指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所在地郵政編碼。
(2)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在建設過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產的,選“否”;已經建成投
產并產生排污行為的,選“是”。
(3) 指已投運的排污單位正式投產運行的時間,對于分期投運的排污單位,以先期投運時間為準。
(4) 、(5)指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坐標,可手工填寫經緯度,也可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的 GIS 系統點選后自動生成經緯度。
(6) “重點區域”指《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中提及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新疆烏魯木齊城市群等區域。
(7) 列出環評批復文件文號或備案編號。
(8) 對于有“三同時”驗收批復文件的排污單位,須列出批復文件文號。
(9) 對于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 號) 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項目,須列出證明符合要求的相關文件名和文號。
(10) 對于有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計劃的排污單位,須列出相關文件文號(或其他能夠 證明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文件和法律文書),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 對于總量指標中同時包括鋼鐵行業和自備電廠的排污單位,應進行說明,如“二氧化硫總量指標
(t/a)”處填寫內容為“1000,包括自備電廠”。
表 2 主要產品及產能信息表
序號 |
主要生產單元名稱 |
主要工藝名稱 (1) |
生產設施名稱 (2) |
生產設施編號 |
設施參數(3) |
產品名稱 (4) |
生產能力 (5) |
計量單位 (6) |
設計年生產時間(h) (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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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數名稱 |
設計值 |
計量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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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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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指主要生產單元所采用的工藝名稱。
(2) 指某生產單元中主要生產設施(設備)名稱。
(3) 指設施(設備)的設計規格參數,包括參數名稱、設計值、計量單位。
(4) 指相應工藝中主要產品名稱。
(5) 、(6)指相應工藝中主要產品設計產能。
(7)指設計年生產時間。
表 3 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序號 |
種類(1) |
名稱(2) |
年最大使用量 |
計量單位 (3) |
硫元素占比 |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4) |
其 |
他 |
原料及輔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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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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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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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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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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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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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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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燃料名稱 |
灰分 |
硫分 |
揮發分 |
熱值 |
年最大使用量 (萬 t/a、 萬 m3/a)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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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注:(1)指材料種類,選填“原料”或“輔料”。
(2) 指原料、輔料名稱。
(3) 指萬 t/a、萬 m3/a 等。
(4) 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及其在原料或輔料中的成分占比,如氟元素(0.1%)。
圖 1 生產工藝流程圖
(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容)
圖 2 生產廠區總平面布置圖
(應包括主要工序、廠房、設備位置關系,注明廠區雨水、污水收集和運輸走向等內容)
表 4 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信息表
序號 |
生產設施編號 |
生產設施名稱(1) |
對應產污環節名稱 (2) |
污染物種類(3) |
排放形式 (4) |
污染治理設施 |
有組織排放口編號 (6) |
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7) |
排放口類型 |
|||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 |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 (5) |
污染治理設施工藝 |
是否為可行技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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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組織 □無組織 |
|
|
|
□是 □否 如否, 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
□是 □否 |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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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主要生產設施。
(2) 指生產設施對應的主要產污環節名稱。
(3) 指產生的主要污染物類型,以相應排放標準中確定的污染因子為準。
(4) 指有組織排放或無組織排放。
(5)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對于有組織廢氣,以火電行業為例,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包括三電場靜電除塵器、四電場靜電除塵器、普通袋式除塵器 、覆膜濾料袋式除塵器等。
(6) 申請階段排放編號由排污單位自行編制。
(7) 指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等相關文件的規定。
表 5 廢水類別、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信息表
序號 |
廢水類別(1) |
污染物種類 (2) |
排放去向 (3) |
排放規律 (4) |
污染治理設施 |
排放口編號 (6) |
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7) |
排放口類型 |
|||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 |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 (5) |
污染治理設施工藝 |
是否為可行技術 |
||||||||
|
|
|
|
|
|
|
|
□是 □否 如否,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
□是 □否 |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設施或車間廢水排放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產生廢水的工藝、工序,或廢水類型的名稱。
(2) 指產生的主要污染物類型,以相應排放標準中確定的污染因子為準。
(3) 包括不外排;排至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直接進入海域;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直接進入污灌農田;進入地滲或蒸發地;進入其他單位;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其他(包括回噴、回填、回灌、回用等)。對于工藝、工序產生的廢水,“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內部循環使用,“排至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指工序廢水經處理后排至綜合處理站。對于綜合污水處理站,“不外排”指全廠廢水經處理后全部回用不排放。
(4) 包括連續排放,流量穩定;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穩定;間斷排放, 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非周期性規律;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
(5) 指主要污水處理設施名稱,如“綜合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等。
(6) 排放口編號可按地方環境管理部門現有編號進行填寫或由排污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范進行編制。
(7) 指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等相關文件的規定。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
表 6 大氣排放口基本情況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排放口地理坐標(1) |
排氣筒高度(m) |
排氣筒出口內徑 (m)(2) |
|
經 度 |
緯 度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o ′ ″ |
o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排氣筒所在地經緯度坐標,可手工填寫經緯度,也可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的 GIS 系統點選后自動生成經緯度。
(2)對于不規則形狀排氣筒,填寫等效內徑。
表 7 廢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 |
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2) |
承諾更加嚴格排放限值(3) |
||
名稱 |
濃度限值(mg/Nm3) |
速率限值(kg/h) |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對應排放口須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名稱、編號及濃度限值。
(2) 新增污染源必填。
(3) 如火電廠超低排放濃度限值。
表 8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申請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mg/Nm3) |
申請許可排放速率限值(kg/h) |
申請年許可排放量限值 (t/a) |
申請特殊排放濃度限值 (mg/Nm3) (1) |
申 請 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限值 (2)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主要排放口 |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排放口合計 |
顆粒物 |
|
|
|
|
|
|
|
|||
SO2 |
|
|
|
|
|
|
|
||||
NOx |
|
|
|
|
|
|
|
||||
VOCs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排放口 |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排放口合計 |
顆粒物 |
|
|
|
|
|
|
|
|||
SO2 |
|
|
|
|
|
|
|
||||
NOx |
|
|
|
|
|
|
|
||||
VOCs |
|
|
|
|
|
|
|
||||
…… |
|
|
|
|
|
|
|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申請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mg/Nm3) |
申請許可排放速率限值(kg/h) |
申請年許可排放量限值 (t/a) |
申請特殊排放濃度限值 (mg/Nm3) (1) |
申 請 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限值 (2)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3) |
|
|
|||||||||
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 |
顆粒物 |
|
|
|
|
|
|
|
|||
SO2 |
|
|
|
|
|
|
|
||||
NOx |
|
|
|
|
|
|
|
||||
VOCs |
|
|
|
|
|
|
|
||||
…… |
|
|
|
|
|
|
|
注:(1)如火電廠超低排放限值。
(2) 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3) “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指的是,主要排放口與一般排放口之和數據。
申請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包括方法、公式、參數選取過程,以及計算結果的描述等內容)。
表 9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表
序號 |
產污環節 (1) |
污染物種類 |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
國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標準 |
年許可排放量限值(t/a) |
申請特殊時段許可 排放量限值 |
|||||
名稱 |
濃度限值 (mg/Nm3)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廠無組織排放總計 |
|||||||
全 廠 無 組 織 排放總計 |
顆粒物 |
|
|
|
|
|
|
SO2 |
|
|
|
|
|
|
|
NOx |
|
|
|
|
|
|
|
VOCs |
|
|
|
|
|
|
|
…… |
|
|
|
|
|
|
注:(1)主要可以分為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儲罐泄漏、裝卸泄漏、廢水集輸儲存處理、原輔材料堆存及轉運、循環水系統泄漏等環節。
表 10 排污單位大氣排放總許可量
序號 |
全廠合計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1 |
SO2 |
|
|
|
|
|
2 |
NOx |
|
|
|
|
|
3 |
顆粒物 |
|
|
|
|
|
4 |
VOCs |
|
|
|
|
|
5 |
…… |
|
|
|
|
|
注:(1)“全廠合計”指的是,“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與“全廠無組織排放總計”之和數據、全廠總量控制指標數據兩者取嚴。
三、水污染物排放
表 11 廢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況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排放口地理坐標(1) |
排放去向 |
排放規律 |
間歇排放時段 |
受納自然水體信息 |
匯入受納自然水體處地理坐標(4) |
|||||||||||
經 |
度 |
緯 |
度 |
名稱 (2) |
受納水體功能目標 (3) |
經 |
度 |
緯 |
度 |
|||||||||
|
自動生成 |
o |
′ |
″ |
o |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o |
′ |
″ |
o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對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體的排放口,指廢水排出廠界處經緯度坐標;
納入管控的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指廢水排出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邊界處經緯度坐標; 可手工填寫經緯度,也可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的GIS 系統點選后自動生成經緯度。
(2) 指受納水體的名稱,如南沙河、太子河、溫榆河等。
(3) 指對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體的排放口,其所處受納水體功能類別,如Ⅲ類、Ⅳ類、Ⅴ類等。
(4) 對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體的排放口,指廢水匯入地表水體處經緯度坐標;
可手工填寫經緯度,也可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的GIS 系統點選后自動生成經緯度。
(5) 廢水向海洋排放的,應當填寫岸邊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還應說明排污口的深度、與岸線直線距離。在備注中填寫。
表 12 廢水間接排放口基本情況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排放口地理坐標(1) |
排放去向 |
排放規律 |
間歇排放時段 |
受納污水處理廠信息 |
|||
經 度 |
緯 度 |
名稱 (2) |
污染物種類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濃度限值(mg/L) |
|||||
|
自動生成 |
o ′ ″ |
o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對于排至廠外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指廢水排出廠界處經緯度坐標;
可手工填寫經緯度,也可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的GIS 系統點選后自動生成經緯度。
(2)指廠外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名稱,如酒仙橋生活污水處理廠、宏興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等。
表 13 廢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 |
|
名 稱 |
濃度限值(mg/L)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注:(1)指對應排放口須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名稱及濃度限值。
表 14 廢水污染物排放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申請排放濃度限值(mg/L) |
申請年排放量限值(t/a)(1) |
申請特殊時段排放量限值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
主要排放口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排放口合計 |
CODCr |
|
|
|
|
|
|
||
NH3-N |
|
|
|
|
|
|
|||
…… |
|
|
|
|
|
|
|||
一般排放口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施或車間廢水排放口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申請排放濃度限值(mg/L) |
申請年排放量限值(t/a)(1) |
申請特殊時段排放量限值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
全廠排放口 |
|
||||||||
全廠排放口總計 |
CODCr |
|
|
|
|
|
|
||
NH3-N |
|
|
|
|
|
|
|||
…… |
|
|
|
|
|
|
注:(1)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無需申請許可排放量。
申請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包括方法、公式、參數選取過程,以及計算結果的描述等內容)
四、環境管理要求
表 15 自行監測及記錄信息表
序號 |
污染源類別 |
排放口編號 |
監測內容 (1) |
污染物名稱 |
監測設施 |
自動監測是否聯網 |
自動監測儀器名稱 |
自動監測設施安裝 位置 |
自動監測設施是否符合安 裝、運行、維護等管理要求 |
手工監測采樣方法及個數 (2) |
手工監測頻次 (3) |
手工測定方法 (4) |
|
廢氣 |
自動生成 |
|
自動生成 |
□自動 □手工 |
□是 □否 |
|
|
□是 □否 |
|
|
|
|
…… |
…… |
…… |
□自動 □手工 |
□是 □否 |
|
…… |
□是 □否 |
…… |
…… |
…… |
|
|
廢水 |
自動生成 |
|
自動生成 |
□自動 □手工 |
□是 □否 |
|
|
□是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氣量、水量、溫度、含氧量等項目。
(2) 指污染物采樣方法,如對于廢水污染物:“混合采樣(3 個、4 個或 5 個混合)”“瞬時采樣(3 個、4 個或 5 個瞬時樣)”;對于廢氣污染物: “連續采樣”“非連續采樣(3 個或多個)”。
(3) 指一段時期內的監測次數要求,如 1 次/周、1 次/月等。
(4) 指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如測定化學需氧量的重鉻酸鉀法、 測定氨氮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等。
表 16 環境管理臺賬信息表
序號 |
設施類別 (1) |
操作參數 (2) |
記錄內容 (3) |
記錄頻次 (4) |
記錄形式 (5) |
|
生產設施 |
|
|
|
|
|
…… |
…… |
…… |
…… |
|
|
污染防治設施 |
|
|
|
|
|
…… |
…… |
…… |
…… |
注:(1)包括主要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等。
(2) 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
(3) 基本信息包括:生產設施、治理設施的名稱、工藝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各項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的實際情況及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運行參數等;
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信息包括:DCS 曲線等;
監測記錄信息包括:手工監測的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信息,以及與監測記錄相關的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信息等。
(4) 指一段時期內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次數要求,如 1 次/小時、1 次/日等。
(5) 指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方式,包括電子臺賬、紙質臺賬等。
五、有核發權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六、改正措施(如需)
針對申請的排污許可要求,評估污染排放及環境管理現狀,對需要改正的,提出改正措施。
附 3
排 污 許 可 證
(樣 本)
正 本
證書編號: 單位名稱: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
行業類別:
組織機構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發證機關(公章):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證書編號:
排 污 許 可 證
(樣 本)
副 本
單位名稱: 注冊地址: 行業類別:
生產經營場所地址: 組織機構代碼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發證機關(公章):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一、本證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制定和發放。
二、持證者應嚴格按照本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嚴格遵守本證中的各管理要求。
三、持證者應配合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四、持證者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申請變更、延續或者補發排污許可證。
五、禁止涂改、偽造本排污許可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本排污許可證。
項 目 |
內 容 |
頁 碼 |
一、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
|
(二)主要產品及產能 |
|
|
(三)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 |
|
|
(四)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 |
|
|
(五)排污權使用和交易信息 |
|
|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 |
(一)排放口 |
|
(二)有組織排放許可限值 |
|
|
(三)特殊情況下許可限值 |
|
|
(四)無組織排放許可條件 |
|
|
(五)排污單位大氣排放總許可量 |
|
|
三、水污染物排放 |
(一)排放口 |
|
(二)排放許可限值 |
|
|
(三)特殊情況下許可限值 |
|
|
四、環境管理要求 |
(一)自行監測 |
|
(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 |
|
|
(三)執行報告 |
|
|
(四)信息公開 |
|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
五、許可證變更、延續記錄 |
|
|
六、其他許可內容 |
|
|
一、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表 1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表
單位名稱 |
|
注冊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生產經營場所地址 |
|
|||
行業類別 |
|
投產日期 |
年 |
月 |
日 |
|
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度 |
o ′ ″ |
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緯度 |
o |
′ |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技術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
|||
所在地是否屬于重點區域 |
□是 □否 |
|
|
|||
主要污染物類別 |
□廢氣□廢水 |
|||||
|
□顆粒物 |
|
|
|
|
|
|
□SO2 |
|
□CODCr |
|
|
|
主要污染物種類 |
□NOx |
|
□NH3-N |
|
|
|
|
□VOCs |
|
□其他特征污染物( |
) |
|
|
|
□其他特征污染物( |
) |
|
|
|
|
大氣污染物排放形式 |
□有組織 □無組織 |
廢水污染物排放規律 |
|
|||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名稱 |
|
|||||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名稱 |
|
表 2 主要產品及產能信息表
序號 |
主要生產單元名稱 |
主要工藝名稱 |
生產設施名稱 |
生產設施編號 |
設施參數 |
產品名稱 |
生產能力 |
計量單位 |
設計年生產時間 (h) |
其他 |
||
參數名稱 |
設計值 |
計量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3 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序號 |
種類 |
名稱 |
年最大使用量 |
計量單位 |
硫元素占比 |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
其他 |
原料及輔料 |
|||||||
|
原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燃 料 |
|||||||
序號 |
燃料名稱 |
灰分 |
硫分 |
揮發分 |
熱值 |
年最大使用量 (萬 t/a、萬 m3/a)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 1 生產工藝流程圖
(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容)
圖 2 生產廠區總平面布置圖
(應包括主要工序、廠房、設備位置關系,注明廠區雨水、污水收集和運輸走向等內容)
表 4 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信息表
序號 |
生產設施編號 |
生產設施名稱 |
對應產污環節名稱 |
污染物種類 |
排放形式 |
污染治理設施 |
有組織排放口編號 |
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
排放口類型 |
|||
污染治理設施 編號 |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 |
污染治理設施工藝 |
是否為可行技術 |
|||||||||
|
|
|
|
|
□有組織 □無組織 |
|
|
|
□是 □否 如否,應提 供 相關 證 明 材料 |
|
□是 □否 |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5 廢水類別、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信息表
序號 |
廢水類別 |
污染物種類 |
排放去向 |
排放規律 |
污染治理設施 |
排放口編號 |
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 要求 |
排放口類型 |
|||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 |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 |
污染治理設施工藝 |
是否為可行技術 |
||||||||
|
|
|
|
|
|
|
|
□是 □否 如否, 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
□是 □否 |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設施或車間廢水排放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發生排污權交易,需要載明;如果未發生交易,無需載明。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
表 6 大氣排放口基本情況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排放口地理坐標 |
排氣筒高度 (m) |
|||||
經 |
|
度 |
緯 |
|
度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o |
′ |
″ |
o |
′ |
″ |
|
|
…… |
…… |
…… |
…… |
…… |
表 7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mg/Nm3) |
許可排放速率限值(kg/h) |
許可年排放量限值(t/a) |
承諾更加嚴格排放濃度限值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
主要排放口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排放口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 |
|
|||||||||
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 |
顆粒物 |
|
|
|
|
|
|
|||
SO2 |
|
|
|
|
|
|
||||
NOx |
|
|
|
|
|
|
||||
VOCs |
|
|
|
|
|
|
||||
…… |
|
|
|
|
|
|
注:1、“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指的是,主要排放口與一般排放口之和數據。
表 8 特殊情況下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
序號 |
排放口類型 |
污染物種類 |
許可排放時段 |
許可排放濃度限值(mg/Nm3) |
許可日排放量限值(kg/d) |
許可月排放量限值(t/m) |
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要求 |
||||||
1 |
主要排放口 |
顆粒物 |
X 月 X 日至次年 X 月 X 日 |
|
/ |
|
2 |
SO2 |
|
/ |
|
||
3 |
NOx |
|
/ |
|
||
4 |
VOCs |
|
/ |
|
||
5 |
…… |
|
/ |
|
||
6 |
一般排放口 |
顆粒物 |
X 月 X 日至次年 X 月 X 日 |
|
/ |
|
7 |
SO2 |
|
/ |
|
||
8 |
NOx |
|
/ |
|
||
9 |
VOCs |
|
/ |
|
||
10 |
…… |
|
/ |
|
||
11 |
無組織排放 |
顆粒物 |
X 月 X 日至次年 X 月 X 日 |
|
/ |
|
12 |
SO2 |
|
/ |
|
||
13 |
NOx |
|
/ |
|
||
14 |
VOCs |
|
/ |
|
||
15 |
…… |
|
/ |
|
||
16 |
全廠合計 |
顆粒物 |
X 月 X 日至次年 X 月 X 日 |
/ |
/ |
|
17 |
SO2 |
/ |
/ |
|
||
18 |
NOx |
/ |
/ |
|
||
19 |
VOCs |
/ |
/ |
|
||
20 |
…… |
/ |
/ |
|
||
重污染天氣應對要求 |
||||||
1 |
主要排放口 |
顆粒物 |
|
|
|
/ |
2 |
SO2 |
|
|
/ |
序號 |
排放口類型 |
污染物種類 |
許可排放時段 |
許可排放濃度限值(mg/Nm3) |
許可日排放量限值(kg/d) |
許可月排放量限值(t/m) |
3 |
主要排放口 |
NOx |
|
|
|
/ |
4 |
VOCs |
|
|
/ |
||
5 |
…… |
|
|
/ |
||
6 |
一般排放口 |
顆粒物 |
|
|
|
/ |
7 |
SO2 |
|
|
/ |
||
8 |
NOx |
|
|
/ |
||
9 |
VOCs |
|
|
/ |
||
10 |
…… |
|
|
/ |
||
11 |
無組織排放 |
顆粒物 |
|
|
|
/ |
12 |
SO2 |
|
|
/ |
||
13 |
NOx |
|
|
/ |
||
14 |
VOCs |
|
|
/ |
||
15 |
…… |
|
|
/ |
||
16 |
全廠合計 |
顆粒物 |
|
/ |
|
/ |
17 |
SO2 |
/ |
|
/ |
||
18 |
NOx |
/ |
|
/ |
||
19 |
VOCs |
/ |
|
/ |
||
20 |
…… |
/ |
|
/ |
注:特殊情況指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對排污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情況。
表 9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序號 |
產污環節 (1) |
污染物種類 |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
國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標準 |
年許可排放量限值(t/a) |
申請特殊時段許可 排放量限值 |
|||||
名稱 |
濃度限值 (mg/Nm3)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廠無組織排放總計 |
|||||||||||
全廠 無組織排放 總計 |
顆粒物 |
|
|
|
|
|
|
||||
SO2 |
|
|
|
|
|
|
|||||
NOx |
|
|
|
|
|
|
|||||
VOCs |
|
|
|
|
|
|
|||||
…… |
|
|
|
|
|
|
表 10 排污單位大氣排放總許可量
序號 |
全廠合計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1 |
SO2 |
|
|
|
|
|
2 |
NOx |
|
|
|
|
|
3 |
顆粒物 |
|
|
|
|
|
4 |
VOCs |
|
|
|
|
|
5 |
…… |
|
|
|
|
|
注:(1)“全廠合計”指的是,“全廠有組織排放總計”與“全廠無組織排放總計”之和數據、全廠總量控制指標數據兩者取嚴。
三、水污染物排放
表 11 廢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況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排放口地理坐標 |
排放去向 |
排放規律 |
間歇排放時段 |
受納自然水體信息 |
匯入受納自然水體處地理坐標 |
|||||||||||
經 |
度 |
緯 |
度 |
名稱 |
受納水體功能目標 |
經 |
度 |
緯 |
度 |
|||||||||
|
自動生成 |
o |
′ |
″ |
o |
′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o |
′ |
″ |
o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12 廢水間接排放口基本情況表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排放口地理坐標 |
排放去向 |
排放規律 |
間歇排放時段 |
受納污水處理廠信息 |
|||
經 度 |
緯 度 |
名稱 |
污染物種類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濃度限值(mg/L) |
|||||
|
自動生成 |
o ′ ″ |
o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13 廢水污染物排放
序號 |
排放口編號 |
污染物種類 |
許可排放濃度限值(mg/L) |
許可年排放量限值(t/a)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主要排放口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排放口合計 |
CODCr |
|
|
|
|
|
||
NH3-N |
|
|
|
|
|
|||
…… |
|
|
|
|
|
|||
一般排放口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施或車間廢水排放口 |
||||||||
|
自動生成 |
自動生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廠排放口 |
||||||||
全廠排放口總計 |
CODCr |
|
|
|
|
|
||
NH3-N |
|
|
|
|
|
|||
…… |
|
|
|
|
|
注:“全廠排放口總計”指的是,主要排放口合計數據、全廠總量控制指標數據兩者取嚴。
表 14 特殊情況下廢水污染物排放
序號 |
排污口編號 |
許可排放時段 |
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mg/L) |
許可排放量限值(kg/d) |
|
|
|
|
|
|
|
|
|
|
注:特殊情況指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等對排污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情況。
四、環境管理要求
表 15 自行監測及記錄表
序號 |
污染源類別 |
排放口編號 |
監測內容 |
污染物名稱 |
監測設施 |
自動監測是否聯網 |
自動監測儀器名稱 |
自動監測設施安裝 位置 |
自動監測設施是否符合安裝、運行、維護等管理要求 |
手工監測采樣方法及 個 數 |
手工監測頻次 |
手工測定方法 |
|
廢氣 |
自動生成 |
|
自動生成 |
□自動 □手工 |
□是 □否 |
|
|
□是 □否 |
|
|
|
|
…… |
…… |
…… |
□自動 □手工 |
□是 □否 |
|
…… |
□是 □否 |
…… |
…… |
…… |
|
|
廢水 |
自動生成 |
|
自動生成 |
□自動 □手工 |
□是 □否 |
|
|
□是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表 16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表
序號 |
設施類別 |
操作參數 |
記 錄 內 容 |
記錄頻次 |
記錄形式 |
|
生產設施 |
|
|
|
|
|
…… |
…… |
…… |
…… |
|
|
污染防治設施 |
|
|
|
|
|
…… |
…… |
…… |
…… |
表 17 執行報告信息表
序 號 |
主 要 內 容 |
上 報 頻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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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8 信息公開表
序 號 |
公 開 方 式 |
時 間 節 點 |
公 開 內 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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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許可證變更、延續記錄
表 19 許可證變更、延續記錄表
變 更 時 間 |
變更內容/事由 |
變更前證書編號 |
|
|
|
|
|
|
|
|
|
|
|
|
注:1.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基本信息或排污口位置、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量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以及進行新改擴建項目,應提出變更申請。
2.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發生變化時,核發機關應主動通知排污單位進行變更,排污單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內申請變更。
六、其他許可內容